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