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