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用水户投诉或者反映的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