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