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根深植物、养殖、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渠沟、取土、堆压重物、掩埋、圈占、遮挡阀井、表井、消火栓及消防水鹤;
(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直饮水输配水管线安装其他附属设施;
(六)利用输配水管线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七)擅自启闭供水闸阀及消火栓、公共绿化井等;
(八)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