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