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