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分质分类供水规划确定的供水区域内,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双管网、直饮水(深度净化水)等供水设施,已建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逐步实现分质分类供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