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承担供水工程及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设备、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