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承担供水工程及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设备、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