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紧急救援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质量控制;
(二)负责全市“120”急救电话的集中受理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统一调派;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
(四)参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组织开展急救培训、演练和科研活动,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推广急救新技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