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市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编制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划,研究提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政策措施,分析院前医疗急救形势,研究解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