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急救网络医院不服从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