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