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