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和管理系统,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及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