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测量标志第十条有效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