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章 成果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财政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