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及其设施,有权对损坏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