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城镇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