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草坪树篱,以剪枝、折枝、剥皮、挖根等方式损坏花卉、树木,擅自采摘花果;

(二)在绿地内非停车区域停车;

(三)在绿地内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

(四)在绿地内取土、用火、填埋物品、堆放杂物;

(五)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在树木旁、树穴内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垃圾、渣土、水泥、沥青、污水、污油、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七)损坏滴灌、微灌等绿化设施和坐凳、雕塑、护栏等绿化附属设施;

(八)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九)其他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