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依法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