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移植、砍伐城镇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内乔木不满五十株或者灌木不满五十丛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内乔木五十株以上不满二百株或者灌木五十丛以上不满二百丛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三)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内乔木二百株以上或者灌木二百丛以上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以外胸径小于二十厘米的乔木或者树冠直径小于三米的灌木,并且因同一事由移植、砍伐数量不满五十株(丛)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五)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以外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乔木或者树冠直径三米以上的灌木,或者因同一事由移植、砍伐数量五十株(丛)以上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