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自治区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
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
永久性绿地名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