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城镇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选择适宜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处理技术和模式,提高城镇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