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三)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由设区的市作出规定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