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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

第二十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及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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