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市场化、管理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有色金属、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与本市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层次合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