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的土地、房屋及水、电、气、网等的供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修改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