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的土地、房屋及水、电、气、网等的供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修改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