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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效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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