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二)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四)从本州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发挥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