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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有效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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