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