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和修改批准机关、修改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