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该地方性法规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