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由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