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由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