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较多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