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的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智能网联车辆通用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的,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现有道路可以根据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区域或者路段划定情况逐步完善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鼓励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依法投资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