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服务平台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日常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接入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服务平台。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服务平台,依法处理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信息和有关基础设施信息,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服务平台及其他有关平台采集的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依法作为认定行政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