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的组织协调,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做好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网信、数据资源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