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期间智能网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立即暂停车辆运行,开启危险警示装置,立即报警并进行现场处置。

智能网联车辆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车辆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将前述数据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保存数据不少于一年。

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