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功能型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可以持身份证明、功能型无人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领车辆识别标牌。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资料,核发车辆识别标牌。功能型无人车车辆识别标牌的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道路测试时间或者创新应用时间。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