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实行分级管理,遵循从低风险到高风险、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的原则,确保风险可控。
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开展较高风险道路测试的,应当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较低风险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
前款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相应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里程、时间、人工接管率等具体指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具体指标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并且不得排斥不同发展路径的技术。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