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通过内设或者与行业协会、民营企业、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设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推动产学研对接,促成科技创新成果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民营企业转移。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三)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应当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