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主体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