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民营企业的意见,注重发挥项目的市场需求引领、应用优先导向和产业发展支撑。
推行市场化、竞争性的项目承担机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或者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团队等承担。
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应当给予相应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的委托研发项目,项目验收后实际支付委托研发费用达到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金额的,视同本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