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培育需求、产业细分领域和科技创新资源禀赋,差异化、专业化、集约化布局建设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大学生群体创业创新提供全链条孵化育成服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培育或者招引专业化运营机构,强化创新资源对接、投资融资支持等服务功能,为入驻民营企业以及相关人员提供创业创新服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培育成效、创业创新服务能力、人才团队项目集聚为核心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评价体系,符合规定的给予奖补等政策优惠。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