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数字贸易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贸易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数字贸易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数字贸易开放发展和对外合作,推动杭州成为数字贸易国际枢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数字贸易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贸易发展状况,制定并实施符合本行政区域数字贸易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