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第三章 主体培育第十四条有效支持培育数字贸易龙头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参与构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鼓励境内外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支持市场主体在云计算、网络通信、工业互联、智慧交通、数字内容、数字金融、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