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贸易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贸易产业生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