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第三章 主体培育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贸易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贸易产业生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