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四十七条有效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一)省图书馆七十小时以上;(二)市(州)公共图书馆六十三小时以上;(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五十六小时以上;(四)少年儿童图书馆四十小时以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错时、延时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建设二十四小时自助图书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