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将重要事项、年度报告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将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及借阅规则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除遇不可抗力外,闭馆或者变更开放时间应当提前公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